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对风、光电产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和“所得税减免”政策为新能源产业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企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能、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目前我市共有风力发电企业51户,2010年至2015年上半年,对全市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风电企业累计退税额达到10753.21万元。全市共有光伏发电企业124户,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对全市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光电企业累计退税额达到72.61万元。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西部地区新办电力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实行“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全市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能源企业(风电、光电、水电)累计减免税额达到55446.57万元;享受公共基础设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能源企业(风电、光电、水电)累计减免税额75346.98万元。
据了解,截至2013年,酒泉市并网发电并开始缴纳增值税的风电企业只有2008年以前建成的5户风电企业,分别是甘肃洁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大唐玉门风电有限公司、甘肃中电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甘肃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甘肃新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累计缴纳增值税16763万元。另外,有22户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或进入减半征收期,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78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