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金塔讯 12月17日,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依法对金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作不起诉处理。
经审查认定,2019年11月至12月,张某某为承揽工程谋取不法利益,主动联系他人,以支付资质使用费、标书制作费、差费,并提供工程投标保证金和支付管理费用为由,分别借用肃州区、玉门市多家公司水利水电建设施工资质,对金塔县大庄子镇、东坝镇、西坝镇、鼎新镇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金塔县2020年环城防护林造林绿化土方及节水灌溉工程三标段进行围标。11月28日,酒泉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以814.64万元的价格中标其中一项目,由张某某施工。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及的5家企业和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均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中标工程均按期完工,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没有给招标方造成损失,依法可认定为情节轻微。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我省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民营企业发展缓慢。涉案企业均是甘肃省水利电力建筑方面的民营企业,如果机械办案,会导致部分企业破产、员工失业,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故对涉案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宣告会上,宣读了不起诉决定,阐述了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治教育训诫。
(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