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金玉丰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43户纳税人: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之规定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肃州区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事项。逾期不改正,将依法进行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肃州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玉门市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肃州区税务局清水税务分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