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赵振清
抵押人:赵美玲
赵振清于2018年5月7日在酒泉市肃州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万元,借期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现已违约,截至2020年3月20日尚欠本金9万元,利息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共逾期91天未付,年利率按21.6%计算,共拖欠利息5460元,本息合计95460元。该笔借款由抵押人赵美玲名下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仓后街18号楼1-1-2号(房产面积85.22平方米)的房屋作为财产抵押担保。
借、贷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现应酒泉市肃州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借款合同的约定,我处欲向法院出具《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现将《强制执行复议通知书》送达您。
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借款人就本通知书载明的还款本金、利息申请我处复议。如在通知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将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本通知书一式4份,被通知人、申请人各收执1份,本公证处留存1份。
公证处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27号汇利大厦3楼
电话:2601113 2652014
18109371629
被通知人:赵振清 赵美玲
酒泉市阳光公证处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