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0〕8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金塔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及地点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金塔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请在规定期限内到金塔县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年审并领取《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金塔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请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见附件1)自行到国家税务总局金塔县税务局申报2020年度本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税务部门核算并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年审时间
2021年4月10日至6月30日
三、年审资料
按照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20〕24号)文件要求,为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精简审核材料,在2020年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中实行承诺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要求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提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承诺书》(见附件2)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承诺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请在酒泉市残联网站:
http://www.jqscl.org.cn/“下载中心”下载,统一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关事项
1.有残疾职工(持有三代残疾人证)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到金塔县残疾人联合会年审。无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到所属税务局申报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按比例就业的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不低于1年(含1年),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对上述要求做出书面承诺,愿意配合对上述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3.金塔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收到财政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指标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缴纳。
4.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资料参加年审,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部门全额核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对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
联系人:姜玉玲 13830161955
0937—4424912
附件下载地址:
http://www.jqscl.org.cn/
金塔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