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赵静团队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在庭审中,被告魏某某情绪激动,庭审进行到举证、质证阶段时,被告魏某某将原告韩某某提供的证据当庭撕毁,其行为严重妨碍了审理秩序。为维护司法权威严肃法庭纪律,庭长和主审法官对被告进行训诫,被告认识到错误行为的严重性,把撕毁的证据粘好,书写了悔过书并主动向司法工作人员道歉。
案件审理时,法官认为如果判决则可能陷入下一轮诉讼,不仅耗费当事人时间、精力和资金,更容易激化双方矛盾。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对离婚后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诉讼参与人在参加诉讼时,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制造新矛盾、新冲突,甚至做出让自己后悔莫及的行为。司法权威不容任何人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妨害法院审判秩序,必将依法受到追究。 (赵 静 齐 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针对魏某某的行为,法官再次提醒,法律是神圣的,任何敢于挑战法律、干扰审判秩序、藐视法庭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