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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时间:2024-05-23 09:54:32 来源:酒泉日报 阅读量:1863

一、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90元/月。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温馨提示: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以及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

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共分为四大类50种,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为80%—90%,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100000元。参保人可持相关资料前往市域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申请。

四、谈判药品待遇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报销比例为80%。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五、住院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额医疗补助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其中,8万元以上到14万元的部分,按75%补助;14万元以上到22万元的部分,按85%补助;超过22万元的按照95%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

(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1.住院补偿。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超过6000元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补偿,上不封顶。

2.长期护理补助。参加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年以上且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后,生活仍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补助支付条件的,自作出评估结论的次月享受长期护理补助待遇。支付标准如下:

六、生育保险

(一)生育医疗费用。参保女职工怀孕至住院分娩前门诊产生的检查费用报销限额为1500元,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报销,达到或高于1500元的按1500元报销;因分娩和诊治妊娠合并症、生育并发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算。

(二)生育津贴。财政供给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给予生育津贴5000元,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发放个人;非财政拨款单位的女职工生育前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具体计算标准:生育津贴=职工生育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计算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若您在就医结算过程中还有疑问,可以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肃州区医疗保障局 0937-2650156

金塔县医疗保障局 0937-4425793

玉门市医疗保障局 0937-3212345(转8016)

瓜州县医疗保障局 0937-5528570

敦煌市医疗保障局 0937-5958569

肃北县医疗保障局 0937-8123020

阿克塞县医疗保障局 0937-8325631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宣

责任编辑: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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