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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时间:2024-07-05 09:00:18 来源:酒泉日报 阅读量:1479 作者:仲燕燕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承包地相邻。1月,李某在自家地里烧杂草时,火势失去控制,迅速蔓延到王某的果树地,烧毁几棵果树。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庭前调查中,李某因王某的果树还活着,不同意赔偿。本着化解邻里矛盾、促进案结事了的原则,法官实地勘查,确认被烧树木具体情况,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最终,李某赔偿王某损失款1200元,并当庭履行,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焚烧杂草可能酿成火灾,引起不同程度的损害,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提高防火意识,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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